质押业务

国债

债券范围

托管在中债登机构的,除即将到期之外的所有财政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质押资金计算

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基准计算价值取托管机构估值数据的较小值,交易所每日结算时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基准计算价值的净价确定其市值。交易所有权对国债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质押比例

80%

质押配比

质押资金不超过客户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质押手续费

充抵资金折后金额的0.5‰(年利率),按月收取;中债登担保品管理季度内日均担保品存量的0.5‰(年利率),按季度收取

利息

期间发生兑息的,利息归客户所有

最低限额

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使用限制

质押资金只能用作期货保证金,不得出金、抵扣手续费、盈亏等

一、客户业务准备
1、客户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通业务资格
客户参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需事先与中央结算公司沟通,申请开通业务资格,具体要求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
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客户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参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需向交易所申报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应当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以下
材料:
(1)《各交易所客户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中央结算公司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加盖公章的开户证件复印件;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国债交存和提取
客户交存和提取国债的,须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国债交存和提取的质押和解押操作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
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办理。